您好!我想咨询劳动雇佣问题,来这家公司前公司老板明确跟我们几个人说使用期是1一个月,不给钱。之后我们也在一个月后以每月1500的工资结算,但是我从四月干到了11月,当我提辞职时老板说不给这个月工资,说当时给我们签到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当时老板在劳动合同上不让写试用期,我们也就这么没在意的签了,我有同伴证明当时他是说的一个月试用而且之后也照常给了我们正式员工的工资。现在他不给我结算工资我能维护我的权益呢?还有,我们来的时候说是工作半年就上四险一金,但是这个话题一直跟没有一样。我不怎么懂得我能这么维护自己权益希望得到您们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