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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由总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和法院管辖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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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重庆荣昌县]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3-7-9 9:17:05

我跟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上面有一个条款是“若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由总公司所在地(杭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我是在宁波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在杭州,这样约定合法吗?我因为工资问题申请仲裁属于哪里管辖?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该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又根据《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都是建立在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倾向于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天然劣势,只有对其劳动权益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才能维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故而法律的规定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可以理解为工作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劳动者工作地的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管辖,你只需要在宁波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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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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