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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不成熟,想先以公司名义经营起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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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8-7 16:18:58

我组建了一个团队,由于资金缺乏,暂时申请设立公司条件不成熟,但是想先以公司名义对外接单谈生意,不知道可以吗?

律师解答
沈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不可以这么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工商部门可以对你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你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涉及诈骗犯罪。根据《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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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公司法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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