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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做法违法,你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残疾人协会投诉。《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适龄儿童少年当然也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在内。不过,我们在说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时候,所针对的又不仅仅是儿童少年,也包括那些需要接受特别辅助教育的成年残疾人;不光是指基础教育,也包括对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我们国家一贯强调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中专门列出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法律一经颁布施行,就该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在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时候,都应当包括残疾人教育的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在残疾人教育问题上也应该作出规划,落实师资和教材;教学要有大纲,执行要有规章;还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在基建和资金方面给以必要的保证。在残疾人教育中,又以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残疾人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应该提供条件,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得到法律所规定年限的教育,家庭也应该保证自己的适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发展特殊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这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公民,自然在受保障范围之内。而特殊教育是针对盲、聋、智障等残疾人的身心特点,运用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设备进行的教育,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方式,理应得到发展。残疾小孩的受教育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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