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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采购,公司制度要求采购合同中预付款,须以采供人员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支付,因此在公司有10多万元借款,都是直接支付对方账户的,从未支付本人账户。我于数个月前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不予理会,也并未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这样的情况下直接离职是否会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