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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上班期间突发病,可以要求医药费和相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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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5325
[辽宁沈阳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8-23 14:17:03

我2012年7月到湖南某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和我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7月27日,我在操场上带学生上体育课时突发脑栓塞疾病,经住院治疗,我病情好转,要求学校安排上岗并支付医药费,均遭拒绝,我能要求那些赔偿有法律根据?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等费用。学校既然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导致你突发疾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你的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等费用。你身体复原可以上班的,学校不得因为你有病史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你工作期间患病,按规定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都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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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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