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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孕期,公司以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变化为由要求我调岗,本人不同意调岗,公司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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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温州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4-6-6 17:17:47

公司以公司发生重大经营变化,要求我调岗。5月12日已与本人面对面沟通过,本人也强调过不同意调岗,当时人力资源部沟通的人表示那协商解除,已经谈到协商赔偿条款。而后5月13日人力资源部又以邮件的形式把调岗通知书发送至我公司个人邮箱。5月14日又以快递的形式将书面的通知书快递给我(本人未接收)。而后5月19日-6月2日本人请婚假,6月3日-6月5日根据医院出的症断书请病假,6月6日在公司上班1天,根据医院出的症断书请6月9日-6月23日请病假,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走程序,而后公司故意刁难我,一定要我出具医院的病历诊断书,而此前一次病假公司并没有做这方面的要求。因现在医院都没有填写病历本,直接是刷卡个人建档,因为医院有规定保护病人的隐私。现双方都是僵持着,我可以直接去仲裁吗?不同意调岗又强迫调岗,现又拿病假故意刁难我。

律师解答
杨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论如何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你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生产经营倒闭等法定原因,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调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调整工作岗位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单位在对你进行了培训后你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在你不同意调整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你进行了新的工作岗位培训提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况下应支付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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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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