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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刁难怀孕女员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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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vwer32
[浙江拱墅区]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4-12 9:53:16

公司得知我怀孕故意刁难,指使做搬东西这样的重活!导致先兆流产迹象,去医院检查医生强烈建议保胎,开了病假证明休假,让同事带了假条去公司。也跟他发了信息请假,他回了:知道了,自己看着办。结果回公司上班被记大过处分,问其原因竟然还叫嚣: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你的解释,我坐这个位置就可以这样处置你!回家又休了2天,去公司补假,去了后又被故意刁难,假条改了一次又一次,最后无耻的说这假不给批,只能算旷工,还当面恐吓:你敢反驳,我就对你不客气!然后又被记了次大过!!不就是不敢直接辞退怀孕女员工,不想赔偿,就用这么下三滥的逼辞手段。这么无耻的嘴脸,天底下还有说理的地方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马冰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第一,对于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从事重活问题。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根据法律精神,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为其减轻劳动量,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对其增加劳动量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明确指出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违反者可追究罚款等行政责任。第二,关于保胎病假的问题。怀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一般不被视为请假的理由。但因特殊原因,经过医师开据证明,确实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国家及用人单位实行的病假的规定办理。至于能请多少天的病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但请注意,多数用人单位对病假请假手续都是有规定的,若规定必须事先请假的,确实也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办理事先请假手续。未按照内部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办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事假处理。第三,关于不批假的问题。在法律允许的病假期间内,用人单位都应该批准病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批准而产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四,关于产假的问题。产假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假与病假可以连续使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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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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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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