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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生,假期找了一份临时工作,并没有签合同,试用期三天,他说干满一个月才会给试用期的钱,我干了24天,他不给我试用期的钱,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我能要回来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要回,如果老板不给你钱,可以向法院起诉。你与雇主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雇主应当支付你劳务报酬。你们之间约定未做满一个月不给工资,一方面没有书面合同确定;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雇主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你方主要权利,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原则。为维护利益受损当事人权益,实现利益平衡,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交易公正,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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