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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没签劳动合同,补发工资还不允许辞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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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5-11-5 10:41:28

我们公司基本都是大学毕业生,进公司好些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常年在外出差,公司当时承诺按时发工资,现在十一月了,到昨天才把八月份的工资发完,而且八月的工资分了三次发完,现在在我们在外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还准备搬公司,九月,十月工资也不发,还威胁我们不许在12月底前辞职,不然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想尽办法压榨我们,从十一月我们就必须强制双休,但是双休没有工资,以后都是按天算工资,因为我们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遇到这样的问题不知所措,我们现在要是从各地回到西安总部去讨要工资,提出辞职要付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确实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补发工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不能限制员工辞职,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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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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