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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工资欠条,请问现在还能要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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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开封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5-12-31 15:24:57

我有张欠条是2012年的,请问现在还能要出来吗

律师解答
杨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您是否还在职情况是会有所不同的。如果您还在职,那么您的诉权就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您能提出合法的证据,仲裁庭还是会支持您合理的请求的。若是您已经离职,那么您要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在一年内你没有主张权利,没有中断事由那么,您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您有主张那么每一次提出,一年的时效都重新计算,您若是能提出证据证明您的诉求还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及时支付所欠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会因为举证困难难以主张。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劳动者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应当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又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   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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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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