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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4个月未签订合同,经理给我的留言中有暗示要我主动离开公司的意向,可以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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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5-9-19 11:05:06

刚出来工作,不是很清楚劳动法...希望能帮我解答一下。 今年5月下旬入职,不清楚签订了合同没有(可能在某些文件上签过字,但是我没有拿到过劳动合同之类的),干到了今天,期间公司经理一直有一些暗示性的语言,比如 最近公司在招人,有些人呆不久...能力不强就加班干完,项目是不等人之类的.... 最近比较明显的在口头上透露过我能力不强,希望我主动离职的意向,社保五险一金之类的不是很懂,但是听别人说公司办理了的话会有一张卡给我的,目前是没有的,出差(不知道怎么记录或者算出差...大巴票算不算=,=)没有补贴。 求大神指点!!!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确实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要求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要求补缴社保。公司不给工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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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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