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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单位老板有没有义务给付员工工伤出院后修养期间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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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gwss412
[江苏南京市]
[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3-9-10 9:14:52

我是给造船厂干活的外协施工单位的老板,我的工人在工作中从高处摔下,造成肺部挫伤和背后一处骨错位,住院半个来月,现在医院通知其可以出院,他出院后想要回家修养,不想再在我这工作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样与他结算?我有义务付给他出院后回家修养期间的补助费吗?如果应该付,那么按什么标准?最低是多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直到定残之日为止(从定残之日起开始享受伤残待遇),所以你应该保证该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由于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式的规定并不明晰,因此,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这种观点可简称为“鉴定截止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这一论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复工截止论”。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鉴定截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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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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