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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四级后又死亡的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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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榆林地区]
[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5-5-5 13:13:51

反映材料 反映人:刘桂香,女,汉族,194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朱坑村李庄组048号。 被反映人:陕西省神木县神府经济开发区民安矿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安民 职务:总经理    地址:府谷县南梁煤矿。 请求事项 请求有关领导责令被反映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被反映人丧葬补助金2580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507.8元及为此事来回奔波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事实及理由   反映人系被反映人公司职工李玉矿的妻子,2008年9月2日早9时许,李玉矿在被反映人所属的杨伙盘煤矿井下作业时,发生工伤事故,经榆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榆劳社伤险决字第697号),2009年11月13日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榆政劳鉴字[2009]第261号),经榆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李玉矿与被反映人保留劳动关系。2、李玉矿的四级伤残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执行。   事故发生后李玉矿因病情严重一直住院治疗,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于2011年2月去世,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12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应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李玉矿的近亲属理应享有这些待遇,但是被反映人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李玉矿本就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受伤住院后其家庭生活的十分困难,被反映人不仅没有给予其家庭照顾,反而雪上加霜,在李玉矿死亡后不仅停发了工资,而且拒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履行其法定义务,反映人作为李玉矿的妻子多次找到被反映人单位,因反映人家在河南永城市,来回路费及其他费用花费巨大,多次找到被反映人单位没有任何结果,反映人无奈将此情况反映至有关领导,请有关领导依法责令被反映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被反映人丧葬补助金2580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507.8元及为此事来回奔波的经济损失20000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建议你及时的上访或者上诉,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们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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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
执业机构: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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