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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使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你朋友仍然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未参与合伙事务执行,退伙如果不会给合伙事业执行造成不利影响,你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而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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