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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找摊位,那个人找到了,直接代我姐姐签了合同,摊位不好,我姐不要了,怎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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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5-4-19 14:18:46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问下就是我的姐姐托别人给找个做生意的摊位,那人找到了摊位,然后给我姐打电话说让拿1万8兑摊,我姐当时没同意只说让他交500元定金,可我姐到了那个地方那个人已经替我姐交了摊位费1万8并签了合同,然后那个摊位不好我们不要了,但他要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吴坚律师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并未授权对方交付租金,对方擅自做主签订合同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另外,你们交付了定金,不想租用的,定金一般不予返还。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那么对于租房合同来说,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居住。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要解除合同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以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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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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