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亲戚遇到一个情况比较特殊的案子,请求资深律师帮解答,不胜感激。
我亲戚李春祥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是在公司打工人员,2013年,老板将原法人属于自己名下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彭铭)做公司法人,之后安排李春祥做公司股东,法人(彭铭)和股东(李春祥)均未实际出资。也未收取老板任何好处。
2014年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但是贷款所有的合同(包括股东决议、银行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都不是法人(彭铭)本人所签,股东(李春祥)在股东协议及连带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股东李春祥所签当时并不知情合同上所签的字非法人本人签字)。后来老板出事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2015年6月,银行人员要求股东及法人分别写了证明,证明自己没有给该公司任何出资,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仅为公司挂名股东。
2015年7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522万元,第一被告是公司,第二被告是抵押担保公司,第三被告是公司法人(彭铭),第四被告是股东(李春祥)。目前第二被告抵押担保公司的抵押物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请问:
①非法人本人签字的贷款合同,银行即放款了。法人和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股东(李春祥)在公司没有任何出资,也没有参加股东决议和公司的分红,且所签名时并不知情法人签字是别人代签的,股东的责任大还是法人的责任大?
③银行要求写的证明对法人和股东是否有利?
④股东应向法院提供什么证据或者说明才更有利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