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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年的时候,我们公司跟客户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我是公司小股东,当是客户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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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琢景张方
[浙江杭州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9-5-23 19:19:26

在17年的时候,我们公司跟客户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我是公司小股东,当是客户跟我公司另外一个股东签合同的时候没有付款,过了一两天需要打款的时候,发微信叫股东给他个招商银行的账号,公司走账账号没有招商的,就把我的给了客户,现在施工出现了逾期,客户把我告上了,需要我承担责任,我需要承担责任吗?谢谢律师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也可能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收取公司的款项,但不能将款项占为已有。股东收款后转给公司,代表的是公司行为。若收公司的款项不交给公司可能会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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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执业机构: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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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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