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快速搜索
匹  配:   标题  模糊  全文

[法律在线咨询]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单位集资房,产权如何归属?

photo/s/13711053302131.jpg
提问者:qaz123
[福建三明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8-22 9:49:02

律师您好!我现在想借用单位同事的名义在她单位买一套单位新建集资房,经协商她同意把房子转让给我,永不反悔。且我拿50000元作为转让费,她打收条。我还写了份转让协议让她签字。然后房屋款项全部由我出,但是发票上写的是她的名字,但发票可以保存在我这里,待单位房子起好办好房产证时,我们双方进行过户。这样做是否妥当?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你们之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到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但是仍然存在一定风险,如合同可能与政策法规不符而被法院宣告无效,可能你同事不配合你进行过户只承认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所以你要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参考资料:有关合作建房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2
回复最先回复解答的,系统奖励5分,答案被采纳,系统奖励10分!
参考资料:
验  证  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