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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出资确定占股比例比较合适。一般房产开发都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根据你的陈述,可能是一方注册的公司,另一方入暗股,这种情况下,必须有证据证明,并得到公司股东的认可,才可能成为公司股东,入暗股一方才可以主张权利。所以,你现在最紧要的是获得股东身份。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你们之间是投资入股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二是隐名投资(暗股)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公司法》规定,判断借贷关系的关键有两点:一、协议中是否约定出资人仅享有一定的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与责任。二、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到期还款日等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无论以何种名义出借钱款,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到期后本金能够按期归还,并获得一定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因此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保底性”特点。而投资入股关系最突出的一点是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这一特征也是投资入股关系区别于借贷关系的关键,在这一点上,投资人的风险与责任承担与合伙中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是类同的。需要注意,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以“暗股”投资的形式,但其与民法中的“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指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但不参加经营管理,参与盈余分配,但以其出资额为限。从这一意义上讲,本案的“暗股”投资可以视为一种“隐名合伙”或“隐名投资”。我国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行为无禁止性规定。本案乙的隐名投资,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他人利益,所以如果你们之间是隐名投资的并无违法之处,补订投资入股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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