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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打官司告客户,有没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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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人之初
[浙江杭州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4-16 14:46:24

10年回到老家开了家小装修设计公司,由于工程款拖欠得太多单,已经开不下去了,在10年帮一个亲戚的亲戚装修房子,当时是用我在这公司的名字,当时合同期为4个月,但装修花了半年时间。并签了装修合同。 我的工程是水电,木工,刮塑楼梯扶手这些工程,其他的泥水防水与拆除都是客户自己找人的,在装修过程中,泥水部分由于速度慢,拖了我不少时间,没按工程时间结束,付款没按工程进度付,第三笔款还是等我完工后再给清的,由于亲戚说款项一定会给我,所以殿支了点点,还是帮他完了工。 问题是:1.刚完工的时候,年初一由于开关没接好,烧了二个空开,未造成损失,并马上去帮他更换了/2.泥水防水并没做好,厨房漏水,我的电箱放在他楼梯下,经常跳闸,已经处理好了/3.当时铺设的给4分水管,由于水压太小,三楼的水太小,已经证实,但就为了这回事,来扯皮。/4.由于当时签署了合同,现在客户觉得单价太贵,无法接受,拒绝付剩下的尾款。如果要收回剩下的余款,要怎么打?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要打官司,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和交付工作成果义务的证据,对方已付部分款项等证据你要收集保留好。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你按照装修合同约定提供了装修,委托人就应当付款,但你作为专业装修公司有提示义务,安装4分水管是不是后导致高层楼层的水压小,如果你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有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至于设备不合格你有义务更换,如果对方事后提出单价太高拒付尾款,属于违反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你与你亲戚之间的房屋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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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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