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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出了车祸,急需医药费,对方称无钱支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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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4-4-26 2:22:10

你好:在交通事故中我叔叔是受害者,刚做完开颅手术,目前已花了五万多元,肇事者只拿了一万元,因没钱医院多次催款需停药,现在急需钱治疗但肇事者就是说没钱,怎样能要到钱,责任认定今天刚出来,肇事者主要责任,我们次要,对方车暂扣事故科,我准备法院起诉,听说有财产保全,都需要什么,我该怎么做,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由于你叔叔住院急需医药费,而对方却称无钱支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先保证你叔叔的医药费用与医疗,你向法院申请最有效的并非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不是最佳的选择,像你叔叔这样的医药费用垫付申请先予执行更加有利,应当尽快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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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诉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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