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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网吧上网,用的是网吧提供的身份证,然后那个身份证是个杀人犯的,然后上

photo/s/kefu_head.gif
提问者:初心
[河南郑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7-1-2 9:49:54

我朋友去网吧上网,用的是网吧提供的身份证,然后那个身份证是个杀人犯的,然后上网上了没有半个小时就被警察带走了,一块带走的还有网吧的收银员,然后差不多两三个小时后我朋友回来了,说被罚了1000元,但是这个罚款不是警察说的,是收银员他爸说的,我想咨询一下这件事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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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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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2 9:49:54

我朋友去网吧上网,用的是网吧提供的身份证,然后那个身份证是个杀人犯的,然后上网上了没有半个小时就被警察带走了,一块带走的还有网吧的收银员,然后差不多两三个小时后我朋友回来了,说被罚了1000元,但是这个罚款不是警察说的,是收银员他爸说的,我想咨询一下这件事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解答
俞琴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我们初步判断你是没带身份证在网吧上网或是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这两种情况都属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会受到主管处罚,但一般都是处罚营业机构网吧,建议你向网吧咨询清楚,网吧要你们缴罚款,你们可以拒绝。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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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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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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