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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左右的孩子在童装店摔跤了,童装店需要负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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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金湾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10 17:18:19

我想问下,一个两岁左右的孩子在童装店摔跤了,童装店需要负责么,当时店员在和孩子的妈妈在店里选衣服,孩子的奶奶和孩子在店里的一处有两层阶梯的地方,不知怎么的,孩子就摔了,不知道是磕在阶梯上还是牙齿对着了,孩子的嘴唇对穿了,里面外面都破了,到医院缝了几针,这种情况下,童装店需要负责么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有证据证明童装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或者证明童装店有过错的,你可以要求赔偿,否则只能由你们自行承担。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偿责任:1.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需说明如下:①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②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可大别为两类:第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第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享有顺位利益。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需要说明的是:①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不是对于第三人不能赔偿的所有损害都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比如第三人不能赔偿的损失有30万元,法院可以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数额,可以是30万元,也可以是20万元,总之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多少?立法机关的观点是,可以全额追偿,就是承担了多少的补充责任,就可以追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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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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