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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为新办大专院校,由原来的四个中专院校合并组成。合并前四所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合并后定为差额拨款单位。现情况是:新招教师为差额拨款,原四校教师继续保持全额拨款性质。请问是否合法?原四校教师是否应随学校“三定”改变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