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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若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那么如果银行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与债务人的贷款合同,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至保证期间届满,银行没有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若是在保证期间银行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中断,即自诉讼或仲裁结束后,重新计算。若是债务人无力承担,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或是没有具体约定,那么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保证日期以约定为日期为准,若是没有约定一般为6个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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