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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的土地要征收,镇政府不赔我营业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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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2-15 15:24:48

我于07年与同村几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用他们的土地办厂,用于生产钢筋混凝土管道,租期20年。先后盖起来数间房屋,但是没有在城建局报建过,后来国土资源局过来找到我,我交了一定的钱,他们开具了票据给我,现在镇政府出面征收土地,房屋给我折价了30万,但是不同意给我营业损失补偿,不知道我如果打官司可以得到一定的营业损失补偿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若是与镇政府协商不成,您可以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若是还是不服,建议您可以去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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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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