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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书,请求专业律师帮你分析具体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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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7-4-30 13:44:17

行政附带民事(人事争议)? 53:民事诉状 原告:薛绥利、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8日,612726196208233315.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榆阳区李学士中巷11号居民。 被告:陕西省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徐林章;系该局局长, 联系电话:18591206666 、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天秤小区。 请求事项: 1:恢复工职、明确身份、撤销清退原告的决定或变更为原告不属于清退对象的决定。 2:补发原告同工同酬所少领取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住房) 3:给原告补交各项社保统筹费用(但要交到社保部门) 4:承担原告多年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81年6月参加税务工作,原系绥德县地方税务局公务执法人员,职务:专管员、,在绥德县地方税务局崔家湾地方税务所工作;2002年底被榆林市地方税务局违法强行清退后;无住所、无业。为公平、正义、尊严而四处奔波负债累累……。(电话:13992277723)。 原告1981年6月在绥德县税务局义合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集镇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崔家湾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定仙墕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94年国、地税分家后被分到绥德县地方税务局仍然留在定仙墕地方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集镇地方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义合地方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崔家湾地方税务所工作任税务专管员。从事第一线的税收专管员工作期间平时没有节假日(只有春节有几天假)、靠两条腿、一根木棍、翻山越岭、爬山涉水、进行税款零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税收工作……、在工作期间又身兼多职:征税员;发票员;检查员;收银员;资料、发票、税票、人民币、保管员;)负责各项税、费的清理、检查、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等工作。工作中曾多年次被 评为佳县地方税务局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以不保存) 几十年如一日, 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付出得太多回报却剩微——工资待遇一点滴、福利待遇更是谈不上……!在税务人员全面过渡公务员过程中我也是参加过过渡考试的,口头也通知我是过了关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的.和2000年11月30日前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方案》、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陕地税发[2002]141号, (陕编发[2002]15号)、文件中的一句话“妥善安排富裕人员,辞退不合格人员,坚决清退借调和临时人员”榆林市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第13次2002年9月29日、榆政办发明电[2002]13号、榆地税发[2002]247号、榆市地税发[2002]213号、榆市地税发[2002]261号、致全市地税系统临时人员的一封信,。原榆林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将申诉人强定为“临时人员”是不妥的!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15号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答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 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 公务员法(节选):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原告用青春和一切奋战在第一线公务员岗位上从事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工资却是不工作公务员和不工作所谓正式工的零头。我属于税务局税收执法人员!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实施后,我国只存在两种身份的人,“公务员”和“合同工”(合同工又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临时工、临时人员这些非法定身份在我国已不复存在! 对于冰雹后又雪上加霜被强行清退的申请人;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综上所述: 申诉人认为 自己不属于中办、中编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办和税务局要求清退的对象,在工作期间国家税务系统没有体现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包括住房:),没有给申请人交纳“社保”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这些都是不妥的。申诉人是国家税务系统第一线的执法者……!就不属于清退对象因此申诉人依据《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了的各项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为盼! 特别委托代理人为:郭昌轻、身份证号:612726196301180055电话:13509124981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薛绥利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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