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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车子借与你朋友使用,确实不知道其是进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返还你的摩托车。公安机关直接表明该摩托车系犯罪工具是不妥当的,案件未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也不能直接认定摩托车系犯罪工具。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又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由此可见:首先,涉案物品是否属于犯罪工具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机关没有犯罪工具的定性权;其次,犯罪工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认定后再行没收,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构,只能对涉案物品予以暂时扣押,而不能未经审判直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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