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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录音证据法院不采纳,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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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6-1-11 14:17:23

我,[提交法庭用以证明合同约定的回迁300平米住宅与8个车库应分开计算.经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均不认可,第三人表示即使是张鹏飞的解释也不能代表瑞祥公司.经办人表示谈话录音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改证据不予釆信.] 以上是法庭判决摘抄.开发商违约玩文字游戏,当初承诺我回迁户,回迁住宅面积是300平米,车库是另外的,等回迁时说车库含在300平米内,就是一共300平米,我提供了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合同签字的经办人的录音,证明车库是在300平米以外的,可在庭审中开发商承认是其工作人员,就不认可经办人的话语代表开发公司,经办人庭审中承认录音的话语是自己说的,还说是自己在放屁,....就这样法庭就不采纳我的录音证据...这样的结果我上诉可以吗?谢谢

律师解答
马冲律师
[天津天津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合法的证据法院就应当采纳,若是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或是没有证明力,法院就算该证据内容合法,取得方式合法,法院也是不会采纳的。

   经办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还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一般就看经办人承诺给您的赔偿是否符合市场的价值,若是与市场价值相符那么一般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若是高于市场价值,那么显然是对方为了骗取您签订合同,超越自己的代理权给您承诺。那么公司是有权拒绝追认的。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您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是有权利上诉的。

   《证据法》第八条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 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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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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