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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被欺诈,法庭办案违法,坚决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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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黑龙江哈尔滨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8 9:19:45

房屋交易合同欺诈侵害个人财产 甲方在通河县清河镇棚户区23号楼3单元501有房屋一间50平方米,3单元一楼东侧有一车库连同室内部分电气等设备以人民币118000.00元卖给乙方,并于2013年10月1日签定了交易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了全部款项。其后乙方雇用一装潢公司对车库进行了装修,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4000.00元。2014年2月发现车库门锁被橇,门没锁,库内打了一些货架子并放有很多渔网,乙方找甲方交涉,甲方称车库卖错了,其后乙方多次找甲方要求甲方赔偿其欺诈的车库及损失,但甲方以各种借口推拖。乙方认为甲方以欺诈方式将车库部分虚拟卖给乙方,因此按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签定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于是于2014年9月24日将甲方起诉到清河法庭,要求按经济合同法交易合同无效,主张甲方退还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118000.00元卖给乙方,同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4000.00元以及给乙方造成不能使用等经济损失。但清河法庭到2015年1月7日还未判决,按法律规定已超出规定的审理时限,因此属执法过程违法。故要求清河法庭赔偿乙方上述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起诉费等费用。 此主张如不能及时公正公平解决,乙方将保留向上级起诉、申请法律援助、网络求助及新闻媒介声讨的权力。

律师解答
孔民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结,法庭未及时审结案件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反映,要求予以监督。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民事案件是有审理期限的,建议你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处理进度,催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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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诉
执业机构: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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