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合同欺诈侵害个人财产
甲方在通河县清河镇棚户区23号楼3单元501有房屋一间50平方米,3单元一楼东侧有一车库连同室内部分电气等设备以人民币118000.00元卖给乙方,并于2013年10月1日签定了交易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了全部款项。其后乙方雇用一装潢公司对车库进行了装修,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4000.00元。2014年2月发现车库门锁被橇,门没锁,库内打了一些货架子并放有很多渔网,乙方找甲方交涉,甲方称车库卖错了,其后乙方多次找甲方要求甲方赔偿其欺诈的车库及损失,但甲方以各种借口推拖。乙方认为甲方以欺诈方式将车库部分虚拟卖给乙方,因此按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签定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于是于2014年9月24日将甲方起诉到清河法庭,要求按经济合同法交易合同无效,主张甲方退还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118000.00元卖给乙方,同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4000.00元以及给乙方造成不能使用等经济损失。但清河法庭到2015年1月7日还未判决,按法律规定已超出规定的审理时限,因此属执法过程违法。故要求清河法庭赔偿乙方上述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起诉费等费用。
此主张如不能及时公正公平解决,乙方将保留向上级起诉、申请法律援助、网络求助及新闻媒介声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