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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在单位被人偷走了,能否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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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林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3 9:37:42

我因中午加班外出摩托车停放在单位车棚内,摩托车被盗,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我都会在中午将摩托车骑回家,可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下乡,我没有回家自然摩托车停在单位车棚,并且车头加了锁,恰巧中午休息11:30——14:00中间门卫脱岗了一会,摩托车丢了。)

律师解答
吴慧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既然已经设棚管理员工的车辆,应该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你所述属实,无法找到作案人的,单位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建议耐心等待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与单位协商处理好相关事宜,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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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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