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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大高层14楼迟延交付并不予使用电梯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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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8-19 13:54:41

我在15年3月买的房子,开发商说15年6月30号交房,但是现在已经是8月20日,还没有交房,是否应该赔偿,而且他们还说交房不给用电梯!请问一下他们说的时候合法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一定的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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