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一个朋友合作做工地,他出设备,我出运作成本,利润对半分。他提出来最后结账的时候,还要从工程款里扣除他的设备的按揭费用,您觉得这个合理不?我个人认为是,如果他的设备还要我来承担按揭费用的话,我还不如自己去租设备施工还好些不,至少没人跟我分利润了。不知道您怎么分析?我该怎么做?
你与你朋友一起合作,如能就利润分配问题、工程合作问题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书面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履行各自义务。至于你朋友要求扣除其设备按揭费用的,个人认为不是很合理,本身来说,设备是其能够与你合作的重要因素,正如你所说,如果要扣除,还不如自己租用设备,不和他分利润。
建议你与朋友协商,分析各自的优势,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其它问题,可以来电详询云法律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61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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