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在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社矫人员龙某某在县司法局干警宣读刑事裁定书后,即被派出所民警带至长沙县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
9月19日,龙某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公安机关对他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社区矫正期间,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又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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