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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男生玩耍时弄碎消防栓门受伤 学校赔偿13万

时间:2016-4-12 8:38:01>跟律师谈谈<

小学午休期间,一名男生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学校消防栓的玻璃门上,造成十级伤残。校方说,事发后他们组织急救,及时将受伤男生送医治疗,不应承担责任。这起意外校方到底有没有责任呢?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男生玩耍不慎身体多处受伤

意外发生在市区某小学,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受伤的男生当时7岁,上二年级,叫小冬(化名)。小冬平时中午在学校就餐,并在校园里待到下午上学。其间,学校有安排老师参与管理。

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小冬在学校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致使玻璃门破碎,他的左前臂、头面部、右腕被玻璃不同程度割伤。

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小冬的家长委托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势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小冬的家长认为,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和日常管理没有做到位,消防栓玻璃门位置太低,玻璃轻薄,表面没有警示标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对小冬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学校在教学中始终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后,校方及时将小冬送医治疗,没有处置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因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去年5月29日,小冬家人将当事学校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5.5万余元。

校方管理有瑕疵须担责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小冬投了学生意外平安保险,事发后从保险公司获得1.96万余元赔偿金,从社保报销1.27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冬仅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校方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以下瑕疵:第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方面没有专门倾斜,人员配备和安全措施等没有突出特别保护的意图;第二,在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的校园,对消防栓玻璃门可能破碎伤人的安全隐患没有预见性,未张贴警示标志,未采取贴防爆膜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室外玩耍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追跑打闹的危险游戏。

法院据此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校方辩称小冬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部分赔偿应予扣除,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系商业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补充,不属民法上的重复赔偿,所以学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小冬的损失为13.3万余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这笔损失由学校承担。

当事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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