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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因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

时间:2013-7-23 10:36:0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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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7年8月12日,季某(女方)和郑某(男方)登记结婚。1998年11月9日育一女。从2010年始争吵不断,2011年3月份,在某种情形下应男方要求,女方书写了与第三人有婚外情、借款2万元给女同事及使用男方信用卡奢侈消费的三份书面材料。2011年女方自杀住院,当地派出所予以处理。
    双方有婚后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名称为女方。用该房抵押贷款20万元,贷款人为男方。借予女方弟弟一部分,目前尚余8万元未还清,双方使用一部分尚有6万元未还清。
婚后购买二手车辆一部,价值4万,登记在男方名下。现男方私自转卖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价款为2万元。
   
评析:
    2011年8月1日,季某到所里就离婚事宜咨询,离婚律师接待了于某,结合于某的陈述和法院的做法为其详细解答:
    离婚案件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子女由谁抚养,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四是有无债权债务。
    一、如果郑某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时就不调查感情部分;
    二、子女已满12周岁,由谁抚养将会征求子女意见。抚养对方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并负担大学期间大额医疗、教育费等。
    三、该房产与车辆为夫妻两人共同财产。房产,以双方共同认定的当前价值进行分割;双方对价值达不成共识,可委托机构评估。车辆对方已经出卖,可就价款进行分割。
    四、14万元为双方共同债务,8万元为共同债权,原则是平均分割。
    五、男方手中持有女方婚外情材料、2万元债权是否成立还有待当庭质证。
    六、男方手中持有的女方使用男方信用卡奢侈消费为婚内消费,不予考虑。
    七、关于男方逼迫女方自杀、 女方有婚外情事宜需要当庭质证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认定双方过错。                                            
   2011年8月5日上午,于某委托离婚律师,为其代理该复杂离婚案。
   
判决:
    2011年8月5日下午,离婚律师接到于某电话,男方已经先行起诉女方,法院通知女方前去调解。
    2011年8月8日,离婚律师前往法院与男方进行调解,因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2011年8月23日,再次进行调解。
    2011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依据各自证据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完毕后,双方同意调解,但因对房屋归属争议较大,未达成一直意见。
    2011年12月21日,经过多次的调解和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
    1、双方离婚;
    2、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并争取到800元/月的抚养费,同时18周岁后的2000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双方均担;
    3、女方考虑到房屋贷款问题放弃所有权,争取到房屋折价款12.2万(当天支付);后期房贷即共同债务6万余元全部由男方承担。
    4、共同债权8万元归女方所有。
此案圆满解决,双方皆大欢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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