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陈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陈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时间:2013-8-28 13:38:04>跟律师谈谈<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陈某,男,14岁,汉族,广东省某中学学生。199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楼下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交给张某(男,18岁)销赃,后这辆自行车被事主发现取回。张某骗陈某说被派出所抓住并被罚了款,还以此为由向陈某索要1000元人民币,陈某不从,并把张某打伤。张某又以此向陈某索要赔偿2000元人民币。在张某多次催促要钱的情况下,陈某开始选择勒索对象。1998年3月6曰中午,陈某放学回家碰见被害人伍某(男,10岁,小学生,系陈某的表弟),即萌发选择表弟为勒索对象,陈某叫伍某当天吃完午饭后找他。当天中午一时许,陈某以借游戏机带给伍某为由,将伍某骗至陈某的父亲陈乙承包的鱼塘边。陈某把自己偷自行车及张某索要钱的事对伍某说了,并提出请伍某帮忙救他。伍某说不行,并提出要回学校上课。陈某回想前几天因偷游戏机带告诉伍某,而伍某又将此事告诉他表哥,怕事情败露,即用手扼住伍某的颈部,将伍某的脸部压向地下的泥里直至其死亡,并将尸体就地掩埋,然后逃离现场。回家当晚陈某还写倩向伍某家长投勒素信,索要5万元人民币。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朵满16周岁/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该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陈某因受到张某的勒索而引起的;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自首的情节,陈某犯罪后被怀疑产生自杀念头未遂,经教育主动如实交代杀害伍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构成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判处。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1983年9月27日生)于1998年春节前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交给张某销赃,张某骗说被派出所罚了款,向被告人陈某索要1000元。事后,张某向被告人索要钱财,被陈某打伤,张某即索要赔偿2000元。在张某多次催促要钱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遂于同年3月6日中午一时许,以借游戏机带为由,将被害人伍某(1988年7月29日生)骗到某县城东开发区其父陈乙承包的鱼塘边,因被害人伍某说不知其父是否有钱及要求回校上课,被告人陈某见未达到勒索的目的,即用手扼住被害人伍某的颈部,将其脸部紧压向泥里直至其死亡,然后将被害人的尸体就地掩埋,随即逃离现场。后经亲属做工作,被告人陈知交代了杀害伍某的犯罪事实。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无异议。
   证人证言
   被告人陈某的邻居郭某证实,案发后,由于伍某的失踪,其家人听陈某说有个叫张某的知道伍某的情况,3月10日晚,伍某的家人到派出所求助,郭某与派出所的警察按陈某所讲谎言去寻找没有结果。郭某发现陈某讲话及神态异常,就到陈某家对陈某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陈某交代了杀害伍某的全部经过,郭某就把情况告诉了在伍某家了解情况的公安警察。
   张某证实,被告人陈某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楼下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交给张某销赃,后这辆自行车放在某县新华书店宿舍楼下被事主发现取回。张某就骗陈某说被派出所抓住并被罚了款,以此为由向陈某索要1000元人民币,陈某不从,并把其打伤。张某又以此向陈某索要赔偿2000元人民币,并多次向陈某催促要钱。
   陈某所盗窃自行车车主苏某证实他的一辆自行车予1998年1月18日在自己家租住的某村78号楼下被盗,后发现该车停放在某县新华书店宿舍楼下,后其母与派出所的同志一齐去取回。
    物证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集了下列犯罪工具和与本案有联系的物
    证:
    被告人陈某写给被害人伍某家属的勒索信,信的内容是:你的儿子在我这里,用5万元金钱赎回他,这件事不能报公安、不能叫人偷看,然后回家等孩子回家。
    1998年3月11日上午,由犯罪嫌疑人陈某带路指认,在其父亲承包的鱼塘边一工地处将伍某的尸体挖出来B
    被害人伍某被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鉴定结论
    某县公安局对被害人伍某的尸体进行法医检验鉴定结论:被害人伍某是被扼颈、口鼻紧压泥沙引起窒息死亡。
    某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鉴定书,鉴定证实送检的勒索信
的字迹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所书写的字迹。
    四、判案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因被他人勒索,而产生杀人动机,将无辜儿童伍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17条第2款、第3款、第36条第1款、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由被告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乙赔偿41439.4元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伍乙。
    六、法理解说
     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正确。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是绑架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为绑架罪,理由是陈某实施绑架伍某勒索钱财,怕事情敗露而杀害伍某,事后还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其犯罪故意贯穿于整个案件始终;从作案动机选择对象,杀人灭口,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物各个阶段都体现出螂架勒索钱物的意图,而其杀害伍某的行为应属绑架罪的结果加重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罪,理由是:陈某绑架勒索,行凶杀人的犯罪故意是有阶段性的,最初他的目的是为了绑架勒索钱财,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陈某的犯意发生了变化,由于伍某的拒绝和要求离去,,陈某怕伍泄露其偷自行车的秘密而杀人灭口,这一阶段的犯罪故意不同于前一阶段,故意杀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陈某杀人之后又对
    伍家人的勒索行为,前后行为是连贯的,可定绑架罪,但由于刑法第17条对未满16周岁的人没有规定绑架罪要负刑事责任,就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手段残忍,社会危害结果特别严重,故定杀人罪。
    根据第二种意见,本案可分为三个阶段,杀人灭口是一个阶段,而之前和之后又分别构成之前阶段和之后阶段,在之前阶段和之后阶段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一致的,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符合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必要要件,应定绑架罪。但陈某在案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由于勒索不到钱财而危害被绑架人,而是由于陈某在实施犯罪的某一吩段,害怕被害人将其偷自行车的秘密泄露出去,而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其故意杀人的动机.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而案件妖考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其犯意发生突然变化,案件的性质也随之转变,陈某故意杀人可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整个案件是三个阶段,两个罪行。由于陈莱作案时只有I4岁,根据刑法第I7条第2款规定,陈某的绑架扦为不爲于刑法追诉的范围,整个案件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一种意见的过程说明是正确的,而结论却是错误的,第二种意见的结论是正确的,A过程说明是错误的。
    为什么说第一种意见的过程说明正确而第二种意见的过程说明是错误的呢?
首先,从犯罪的动机上来看,陈某是在多次枝人催促赔偿的情况下,产生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念头,并在某曰中午放李_家的路上遇见被害人,而确定了勒索对象,从主观方面来说,陈某之所以实施犯罪是为了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一般常见的螂架罪的方法是暴力方法和胁迫方法,如对他人身体实施捆绑、殴打、强拉硬拖或以实施殴打、伤害等暴力相烕胁,不常见的其他方法是麻醉方法和欺踢方法,本案所采用的正是欺編方法。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借游戏机带为由,将被害人伍某骗至其父承包的鱼塘边,此时陈某已经通
    过欺編的方法把被绑架人置于了自己的控制之下,他可以随时选择拘禁和杀害被控制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而且被告人也正是在无条件拘禁被绑架人而被绑架人又拒绝与其合作的情况下,选择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在杀害被绑架人后回家的当晚,陈某便写信向伍某家人勒索5万元人民币。
    再次,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并不像第二种意见所认为的故意杀人是一个独立的行为阶段,其分析认为陈某杀人的故意是因为他怕伍某泄露其偷自行车的秘密而杀人灭口,当然这可能是个原因,但只能是原因之一。整个案件的发展是连贯的过程,如茱在杀人之前和杀人之后是螂架罪,而其中间杀人的行为却4立于绑架罪,这从逻辑上显然说不通,f行为和案件发展的结果都按犯罪X的绑架勒索意图发展的,而且行为和结果也体现了其绑架条人的主观方面,不能仅仅以犯罪人陈述的犯罪意图为主观故意,这只是耙罪人的主观心理的某一个细节。
    为什么说第一种意见过程说明是正确的而结果是错误的呢?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敢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绑架罪吟法定最低刑比以上各罪都重得多,却未规定上迷年龄段的人应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但在上述条文未作修改之前,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绝对不能以绑架罪论处,否则将背离罪刑沬定原则,另外,2002年7月4曰全国人大沬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巧岁不满十六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蟝的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1?2002年8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都祝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冬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所以我们绝不能咚绑架罪给陈某定罪。对陈某绑架杀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把故意杀人行为分离出来定罪处罚。理由是:第一,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这与单独实施故意杀人没有本质区别。'第二,依
    照刑法第17条规定单独实施故意杀人的应负刑事责任,既绑架勒索又故意杀人的反而不负刑事责任,在逻辑上说不通。第三,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方法包括暴力,为勒索而杀害被害人,虽然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只定绑架罪而不要求数罪并罚,就像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仍只定拐卖妇女罪,不要求与强奸并罚一样,立法者考虑了对_架罪、卩扬卖妇女罪已规定了比后行为重得多的法定刑,此时不并罚既便利司法操作,又不致重罪轻判,体现司法便宜的原则。


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陈某故意杀人案—故意”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