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线分析十几年前,杨某曾因轮奸妇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来到番禺投靠其堂兄。堂兄是个重情义的人,不仅不嫌弃杨某坐过牢,还对他“包吃包住包工作”。杨某在堂兄家住了8个月,直到堂兄托关系帮他在电子厂找了份工作后才搬出去,但每周日仍会回来吃饭。对于堂兄的照料,杨某不仅不知恩图报,还对堂兄5岁的女儿动了邪心。
2011年11月的一个星期天,杨某照例来到堂兄家,当时家中只有5岁的大侄女小玲(化名)和两岁的小侄女。见堂兄和堂嫂都不在家,杨某兽性大发,引诱小玲跟他玩个“好玩的”游戏,小玲欣然答应。其后,杨某将小玲带到电脑房,对其实施强奸。
法院认为,杨某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4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杨某曾因轮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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