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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老翁非法持枪 检察院酌情不起诉

时间:2018-4-6 15:29:01>跟律师谈谈<

 4月2日,株洲市茶陵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驱车50公里,来到某乡镇,讯问了一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段某现年85岁,右手手肘以下和左手大拇指全部缺失,系一名高龄残疾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茶陵县公安局移送至茶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早年段某以打猎为生,育有五个儿女,全家靠其一人打猎、捕鱼养活,其手残疾系曾经在炸鱼过程中炸伤。60多年前,段某购买了2支火铳用于打猎,2003年,其中一支火铳折断后,段某因年事已高不再打猎,2支火铳一直放在家中保管。

2017年9月,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2支火铳。经鉴定,一支火铳认定为枪支,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茶陵县检察院鉴于段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年满75周岁,可以从轻处罚,4月3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处理,并充分考虑到段某的身体和案件情况,下乡告知和讯问,并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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