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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拿隐私照片威胁女友 还赖在对方客厅住下了

时间:2018-12-19 10:11:07>跟律师谈谈<

    温州苍南的钱某与吴某系同居关系且已同居多年,后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渐恶化。

    2017年6月16日,二人因故再次大吵,吴某便正式提出分手,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几次劝解,吴某仍决意分手。

    2017年6月20日晚,钱某酒后来到吴某的父母家,借着酒劲使劲敲门,并以解决问题为由,强行闯入,吴某及其父母要求离开,钱某非但不离开,还摔打家中物品,威胁如报警就将吴某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后便在客厅住下。

    直到6月22日上午8时许,吴某趁其熟睡之际报警,钱某才被出警民警带离现场。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就本案而言,钱某违背住宅人吴某及父母的意志,强行闯入,又以摔打东西、揭露隐私相威胁,阻止报警并居住长达两天,要求其退出拒不退出,直至出警人员到场才将其带离,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官说法

钱某的行为符合“侵入”的特征

    “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宁的形式进入,侵入行为属于继续犯,行为人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的,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本案中钱某经住宅人几次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直至两天后,吴某趁其熟睡之际,偷偷报警,经出警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因此钱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

钱某的行为符合侵入的非法性

    “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人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另外法令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或者居住人的承诺可以阻却违法。比如居住人真实承诺或推定承诺行为人进入住宅的,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首先行为人钱某是经过反复敲门,吴某及父母害怕影响邻居休息,才不得已开门;其次,进屋后,所有居住人均表示不欢迎,让其退出并准备报警,钱某则以摔打东西、揭露隐私的手段阻止报警。因此,行为人钱某是在没有征得住宅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同时也不存在住宅人承诺的违法阻却事由,其行为符合侵入的非法性。

案发住宅属于该罪的侵犯对象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住宅”。顾名思义,“他人住宅”是指不属于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起居寝室之用的场所以及用于日常生活所占据的场所。“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者出入权利的人。结合本案,第一,被害人的房屋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住宅是毋庸置疑的;第二,钱某与被害人吴某只是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多年,但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其身份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朋友关系,就吴某父母的住宅,钱某不属于生活在其中的人。因此,该住宅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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