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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一医生销售假药被判刑

时间:2015-3-13 10:01:25>跟律师谈谈<

泗洪县某乡镇医院医生吴某罔顾国家法律规定,邮购假药加价销售给病人,日前以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8月10日,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曹庙乡村民钟某举报,称其服用了某乡镇医院疼痛科医生吴某销售的“止疼丸”后,腰痛是减轻了,但胃疼得受不了,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

  群众的举报就是最高的命令。该局立即派出精干人员赶赴被举报的乡镇医院,对吴某诊疗室开展检查,结果在文件柜中发现标注“杏林药业株式会社监制”的药品“日本东京塔牌坐骨腰痛丸”6盒。

  该产品包装除适应症一栏标示“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外,还赫然标注着“风湿、骨刺特效药”字样,显得异常醒目。令人诧异的是,按规定必须标注的国家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偏偏就是找不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假药。该局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吴某于2013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泗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吴某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多次邮购假药“日本东京塔牌坐骨腰痛丸”,以8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祝某、钟某等腰腿痛病人使用。

  法院认为,吴某在医疗机构从事医务工作多年,其邮购、销售的药品既未获得国家批准文号,也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其应当明知为假药,仍多次销售给病人服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律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由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疾病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只有经批准生产的才能允许销售。而吴某销售的产品以“风湿、骨刺特效药”字样吸引患者的眼球,以进口产品名义哄骗不明真相的群众,目的只是为了谋取暴利,坑害百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吴某之流购假售假,最后不仅名声扫地,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称号,还要承受牢狱之灾,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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