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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仅因自首就被减轻处罚

时间:2015-4-28 9:06:14>跟律师谈谈<

被告人是否具有累犯情节,直接影响审判中的量刑。近日,由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刘某诈骗案,经该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刘某被增加刑期八个月。

    2012年7月,刘某以帮陈某之子找工作为由,多次骗取陈某父子人民币共计8.65万元,后刘某自首。该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刘某于2010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刑满释放。但一审判决并未对此情节予以认定,只因刘某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基于此,利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刘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多次诈骗、数额巨大且只退还了部分赃款,不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随后,利川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诉,并获得恩施州检察院的支持。最终,恩施州中级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于近日依法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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