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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你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你是否有权装修以及租赁期满后该如何处理;另一个是你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需要注意以下的几点:第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承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若造成房屋损坏,还构成侵权,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构成附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均无补偿义务。第二,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尚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取回,但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以下情形做不同处理:(1)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无补偿的义务;(2)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补偿。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和解除的,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3)租赁合同无效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在房屋装饰过程中,应当对装饰器材的品牌、质量,装修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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