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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后,卖方不发货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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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4-3-26 8:46:56

您好,我个人是买方,采购了卖方的一台机械,因为需要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个人找了一家代理公司,给卖方打款,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方需要开发票代理公司。首付30%,余款付清后,卖方反悔,不想卖设备给我,并把所有款额退给我的代理公司,我没有同意退款,因为我急求设备发货,我和卖方有正规的合同,单合同中未提及代理公司的名字,只是讲:由指定公司代理汇款,并开发票给指定公司,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有问题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现在我交不出货物,也无法向客户交代,我改怎么办?因对方违约给我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卖方无权单方毁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你方交货。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是你们买卖双方,代为付款公司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你方将首付款和余款都付清后,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而卖方在未你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货款退回代为付款公司,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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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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