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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妈妈掉进个人公厂挖的水坑没有标志牌导致死亡,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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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6-1-19 11:33:07

你好我的妈妈掉进个人公厂挖的水坑没有标志牌导致死亡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方在路上挖坑,为了保护大众的安全,就应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如果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路人受伤,那么挖坑方的负责人或是道理管理负责人就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建议您可以先与对方工厂协商赔偿问题,若是协商不成,建议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以对方实际所受到的损失为准。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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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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