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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村房屋宅基地如何补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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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兔头
[广东广州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21-2-26 17:29:31

地点是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当年我父亲在老家取得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两年1988-1990)然后建了乡下老屋一层75平左右,将我爷爷骨灰供奉在里面。我父亲是香港出生(1950年生)持香港身份证,在2011年因病在香港过世,身份证被剪卡收了,现有香港北区医院发的我父亲死亡证明源文件一份。我父亲当年回老家寻根,并建起老屋想回去过下半辈子的。然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办不下房产证,他也因出车祸后,和我母亲一直深圳常住了,我和我姐也是这段期间出生了。我父亲就没有回去过老家了直到他过世后多年,我母亲想寻根回到顺德老家,我也是第一次回到老家。然后因为老屋没有明确归属权,我跑过国土局咨询,说这个要村委走流程,去到村委找,一直告诉我们没办法给我们发土地证,具体原因不清楚,一直是老家的叔叔帮忙问。我想问这样的背景,持过期用地许可证本人过世了,这样的情况要怎么才能取得合法土地证,我母亲还在世。我觉得我父亲配偶和他子女也在,如果在继续放置的话,就什么权益都追不回来了,希望能听听你们专业的分析。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只能由村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乡政府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其实,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最关键的要求必须是当事人属于本村村民,如果家里面原本就有一块宅基地类的话,政府部门肯定不会同意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的。各地的村委会应该及时的向村民普及国家对农村土地方面的一些政策,对不能办证的原因要及时的告知村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

特殊情况:

    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3、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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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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