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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换,否则不行。你作担保人,如果以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找你配偶偿还,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你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你的父母子女即使有偿还能力,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此推定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便利婚姻家庭生活,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则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加重一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否则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一方对外无偿提供保证担保时,并不享有利益,客观上无法实现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故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有偿保证债务,若另一方能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同意该担保,并且该保证债务获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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