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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可以再次抵押,不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一、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建筑物抵押,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用以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轩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六、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七、已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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