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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其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工地与挖掘机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工地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损害后果由承揽人承担,工地无指示过错的,无责。司法实践中,往往施工单位、挖掘机主、司机都要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是一种由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类型。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复合性。该复合性意味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既有典型的替代责任,还有直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员,不是雇主,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受害人不是向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雇员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人身赔偿法律责任,就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第二,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之所以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就在于雇员实施的行为是为雇主执行雇佣活动。雇员执行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创造利益,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那么,雇员执行的活动就是雇主行为的延伸,雇员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雇主的行为。第三,我国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较窄。我国在规定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原属于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部分内容,从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单列出来,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责任。事实上,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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